关于申报2024年厅地联动项目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 | 时间:2024-09-30 | 125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厅地联动项目属于自治区重点研发任务专项,用于支持和引导地州市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撑优势产业发展,是落实厅地(州、市)会商工作的具体举措。厅地联动项目旨在加强对地州市科技创新能力的扶持和激励,加强地州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实现科技创新支撑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就2024年厅地联动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聚焦各地州市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方向,开展技术研发、装备研制和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地州市特色优势产业延链补链强链,支撑自治区产业创新高质量发展。倾斜支持“十四五”以来与自治区科技厅签订《厅地会商协议书》的地州市。
二、申报要求
1.每个厅地联动项目自治区财政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自治区财政资金、地州市财政资金、企业自筹资金匹配比例为1:0.5:2。
2.厅地联动项目须有企业牵头或参与,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项目可下设课题,且不超过3个。课题之间必须紧密关联、研究内容不交叉、技术不重复。自治区和地州市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应用研究和实验发展课题任务,企业配套资金用于支持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课题任务。项目实施期为2—3年。
3.每个地州市推荐项目不超过5个,以当地人民政府(行署)推荐函为准。推荐项目需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进行评审论证,并按照项目实施必要性进行优先排序。
4.项目牵头单位须是当地辖区内注册(不含兵团)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其他事业单位。非当地(含兵团)单位作为申报单位的课题数量一般不能超过项目总课题数的1/3,占项目经费总额一般不能超过1/3。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负责统筹各课题研发内容和经费方案,并至少作为一项课题的负责单位。
5.项目(课题)申请人必须为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项目(课题)结束时原则上不超过退休年龄。由企业牵头的项目(课题),在项目(课题)结束时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且能保证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项目负责人须作为一个课题的负责人。公务员或参公人员不得申报或参与项目(课题)。
6.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7.项目(课题)负责人本次申报不得超过1项,有在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或已立项公示项目(不包括自治区科技特派员服务类项目和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不得申报。同一单位的同一内容或相近内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同类别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参与单位、负责人、团队成员在财政资金专项审计、巡视等检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有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或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的不得申报。违反上述申报限制的,将按照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处理。
8.多家单位联合申报厅地联动项目的,牵头单位须与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目标任务、经费分配,以及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并将完整的合作协议(加盖所有合作单位公章)作为附件。
9.项目申报单位及负责人须分别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要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三、申报流程
1.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推荐的申报项目,须通过自治区科技厅网站(kjt.xinjiang.gov.cn)的“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首次申报的需先进行单位注册,获得单位账号后,方可建立用户申报账号。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可提供相关业务咨询。
2.各地州市科技局在“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审核,并将项目在线提交至自治区科技厅。
3.未按期完成网上申报的项目将不予受理。项目通过实施方案论证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申报单位须将签章齐备的项目申报书(必须是通过系统打印的带“正式上报版”水印的材料,A4幅面,双面打印,一式2份)报送至科技厅战略规划处。
四、申报时间
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推荐的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在线填报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10:00~2024年10月27日20:00。
各地州市科技局网上审核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20:00。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推荐函和《厅地联动项目推荐汇总表》报送自治区科技厅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20:00(传真:0991-3835442)。
五、其他要求
1.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须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自治区科技厅将不定期进行项目抽查,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厅地联动项目支持力度和自治区“科技创新”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2.在项目(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活动,需签订技术交易合同,并及时进行登记。
3.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及负责人须分别签署《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诚信承诺书》。
4.项目(课题)要求的企业配套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已有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材料等非货币形式的投入不能作为项目(课题)自筹资金部分。
5.项目单位和推荐单位要严格落实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字〔2019〕1号)《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新科规字〔2022〕1号)《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和《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新科规〔2023〕4号)《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新科规〔2022〕2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与弄虚作假。
6.项目(课题)单位和推荐单位应建立完善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审查机制,防范科技伦理和安全风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审查和过程管理。在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涉及人和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应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并将科技伦理审查报告作为附件提交。
六、联系方式
自治区科技厅战略规划处:戴虹宇 熊卫华 0991-3822538 3838644
自治区科技厅科技资源统筹处:陈龙忠 0991-3836149
网上系统申报咨询:韩宇 宋生健 0991-3837681 3675284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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